(2016)粤0605民初7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蒙雁与潘启隆、潘倩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雁,潘启隆,潘倩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883号原告:蒙雁,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启隆,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倩仪,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4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蒙雁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