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WaterSolutions(HongKong),Limited(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与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查明外国法律实际支出费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港泉水有限公司[英文名,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香港泉水有限公司[英文名:WaterSolution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佐敦上海街12-14号兴利商业大厦13楼C单元。法定代表人GregoryNicholasSpear。委托代理人高文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仔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张贵堂。关于申请执行人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查明外国法律实际支出费用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查明外国法律实际支出费用共计若干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若干元(含申请执行费)。现本院已将执行款若干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执行款中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