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于红、张长军、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香,于红,张长军,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红,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长军,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干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艳丽,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调解原告王玉香与被告于红、张长军、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