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高世杰与呼图壁县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杰,呼图壁县第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高世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明海,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秦敬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第二小学。申请执行人高世杰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世杰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20733.95元,未执行标的20733.9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21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高世杰以其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第二小学就剩余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夏 翔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