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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7021-4。法定代表人傅开实,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8392-5。法定代表人王隆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