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某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陈某秋,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秋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秋窜至龙岗区横岗街道某广场A栋旁边一楼楼梯口,发现被害人李某平停在此处的喜得盛RISING SUN 300型自行车,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车锁,骑车逃离现场时被李某平发现、控制并报警,随后陈某秋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所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35元。另查,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秋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6日,又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陈某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三十日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