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贺亮申请被申请人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亮,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101号原告:张贺亮,男,住吉林市。被告:陈永新,男,住蛟河市。被告:冯玉香,女,住蛟河市。被告:赵继东,男,住蛟河市。被告:陈铭海,男,住蛟河市。本院受理原告张贺亮诉被告陈永新、冯玉香、赵继东、陈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贺亮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贺亮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永新银行存款5万元;二、冻结被告冯玉香银行存款15万元三、冻结被告赵继东银行存款15万元四、冻结被告陈铭海银行存款15万元五、查封担保人曹洋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中天清新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产权证号:xxxx号。上列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籍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