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兆才与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才,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367号原告:陈兆才,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纪英莲,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花园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2918-5。法定代表人:胡宗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才诉被告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兆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陈兆才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