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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大顺卷闸门厂与被执行人李细阳、袁恩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城县大顺卷闸门厂,李细阳,袁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1号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大顺卷闸门厂。经营者何树林。被执行人李细阳。被执行人袁恩明。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大顺卷闸门厂(以下称:汝城大顺厂)与被执行人李细阳、袁恩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袁恩明,李细阳应在2016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74628元货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74628元,负担执行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细阳、袁恩明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李细阳、袁恩明在汝城县暖水镇文泉村(原田庄乡文泉村)有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冻结被执行人李细阳、袁恩明在汝城县暖水镇文泉村(原田庄乡文泉村)新农村建设立面改造项目的工程款74628元的执行裁定。因无法确定该笔工程款的具体结算时间,所以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梁审 判 员  张勋助理审判员  詹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