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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寅威与潘武华、贺灵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908号原告周寅威与被告潘武华、贺灵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8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寅威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武华、贺灵笑支付执行款13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9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寅威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