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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法定代理人田××。被执行人王二×。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2262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