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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晓杰,上诉人宁丽玲与被上诉人任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晓杰,宁丽玲,任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晓杰,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丽玲,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如娃,女,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军峰,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升,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推荐单位:稷山县翟店东村。上诉人崔晓杰、宁丽玲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晓杰、宁丽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如娃、吕军峰,被上诉人任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任勇请求确认其与上诉人崔晓杰、宁丽玲于2015年10月2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有效,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借条3份、房屋出售协议一份等相关证据。其中,房屋出售协议中约定有回赎条款,且两笔借款系在房屋出售协议签订后提供。对此,二上诉人称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是以案涉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那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望你院在重审中根据案涉证据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向被上诉人任勇行使释明权。如果被上诉人任勇坚持其诉讼主张,望你院结合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依法裁判。另外,本案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第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靳 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支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