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合、魏开莲、张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龙,张玉合,魏开莲,张书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冯龙,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被执行人张玉合,男,汉族,1944年8月1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被执行人魏开莲,女,汉族,1945年3月22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院。被执行人张书铭,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安居小区。冯龙申请执行张书铭、张玉合、魏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书铭、张玉合、魏开莲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张书铭、张玉合、魏开莲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