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民事判决书text-autospace:none”>(2016)新2928民初953号原告赖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none”>原告赖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丹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健、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one”>原告诉称,2013年3月8日,我与被告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2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感情破裂,自2015年8月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位于阿克苏市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none”>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把债务分清楚。none”>原告就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none”>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none”>2、李某甲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none”>3、2015年9月14日,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none”>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件2份;none”>经质证,被告对1号、2号、4号证据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认可,对3号、4号证据中2份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房贷是其支付的,离婚协议系原告胁迫所写。本院对1号、2号、3号、4号证据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对4号证据中2份证明不予确认。none”>被告就其辩称事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none”>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none”>2013年3月8日,原、被告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8月27日生育婚生女李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购买位于阿克苏市住房一套,首付173023元,贷款297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自2015年9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该房屋贷款亦由原告偿还。经法庭询问被告,被告同意位于阿克苏市住房归原告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并认可该房屋首付款中4-5万元为原告母亲支付。none”>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和好协议,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生女李某甲未满3岁,且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照顾,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的原则出发,原告对女儿李某甲享有直接优先抚养权。婚生女李某甲系学龄前儿童,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阿克苏市一套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清偿。但原告应对被告进行适当的补偿,结合庭审查明的属实及法庭调解的事实,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补偿被告30000元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one”>一、解除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none”>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赖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以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至婚生女李某甲18周岁止。被告李某对婚生女李某甲享有探视权;none”>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阿克苏市住房一套归原告赖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清偿;none”>四、原告赖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3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none”>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one”>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兴负担。none”>(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本院将不予执行。)none”>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张志丹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书记员杨玉梅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