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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郭红梅、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郭红梅,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红梅,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新北三区413号。被执行人林涛,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新北三区41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郭红梅、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红梅拥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铂第620幢1单元1层10103号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号:2010029、合同登记号:Y120815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红梅拥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铂第620幢1单元1层10103号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号:2010029、合同登记号:Y12081581)。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