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53号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被告李某,男,地址:赤峰市,本院在审理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何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