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瑞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田瑞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07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组织机构代码77651757-6。委托代理人张锦宏、李艳红,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瑞金,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瑞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高层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每平米每月1.8元,每半年缴纳一次,逾期缴纳的按每天未交金额的5‰缴纳违约金。被告自2014年7月份至今都没有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2914元及违约金2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姬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