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吴永金、邹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吴永金,邹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531号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清香,女,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谢荣生,男,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东路原灯芯绒厂内。法定代表人吴永新。被告吴永金,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邵武市。被告邹美英,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吴永金、邹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850元,减半收取为75,4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秀丽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