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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师发木与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发木,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9103号原告师发木,男,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澄如。委托代理人尹雄。原告师发木诉被告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发木、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发木诉称,2015年9月28日,原告在上班时突然接到邻居和物业的电话,说原告家中渗水到走廊。原告回家打开门后发现系厨房倒灌水入室内,水高有5公分,家里的门、门框、地板全被水浸泡。原告和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去窨井检查发现无水流,后物业管理员、居委会主任和原告一起去地下室检查,最后确定是污水总管平行段被水泥、黄沙、菜叶等生活垃圾堵塞,从而厨房污水无法下行,遂通过原告的厨房水槽倒灌至原告家中。原告认为,污水总管系公共管道,被告负有日常检修义务,现因被告未尽检修义务导致污水总管堵塞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原告的房屋系于2015年3月才装修完成,本次污水总管堵塞导致原告房屋内全面积泛水,泛水高度达到5公分,原有装修几乎全部受损,原告无奈只能进行重新装修。现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重新装潢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床体泡水更换3,000元、地板损失7,250元、地垫1,250元、踢脚线1,100元、套装门5,200元、门套1,440元、橱柜低柜5,700元、墙体修补1,000元、人工费3,500元、垃圾清运200元、保洁600元,金额取整),租房费5,000元(2,500元/月×2个月)、交通费700元、误工费1,773元【20天×(2,660元/月/30天)】。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因公共污水总管堵塞导致原告家中全面积被倒灌进水、过泛水前原告房屋系刚装修完毕以及原告进行了重新装修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污水总管堵塞应该是楼上居民将黄沙、水泥倒入污水管内导致,不是被告造成,故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该污水总管的维护,认为无每天必须巡检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系通过半个月至一个月巡检一次以及及时处理居民报修等方式对污水总管进行维护但无巡检记录,故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此外,原告房屋空置导致未及时报修疏通,客观上扩大了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关于装修损失,对床体更换损失3,000元、地板损失7,250元、地垫损失1,250元、踢脚线1,100元、门套1,440元、橱柜及低柜5,700元无异议,但认为套装门更换费必要损失,应可以通过更换门套的方式修理,故仅认可按照700元/门的标准计算共计2,800元,墙体修补费用认为原告主张金额过高,认可100-200元,人工费认为地板、门套、橱柜低柜安装均应包含在购买价格内不应另行收取,均仅认可500元。保洁费认可100元。租房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均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1室房屋)登记权利人,被告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15年9月28日,原告被通知201室房屋内有水渗到走廊,后经现场查看,确认系厨房间污水总管堵塞导致污水从厨房管道倒灌至原告房屋内。本次堵塞导致原告房屋全面积泛水,泛水高度约5公分。事发时该房屋系新装修完毕空置过程中。泛水事件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床体、地板、地垫、踢脚线、部分门套、门、橱柜低柜,进行了墙体修补等,装修损失为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照片、居委会证明、报价单、收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造成201室泛水的直接原因是污水总管被泥沙、生活垃圾等堵塞,污水从201室厨房水斗中泛出后倒灌入201室房屋内,加之201室正处新装修完毕空置期,无人居住,污水浸泡室内地板等家具,导致原告装潢损坏。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无论从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质内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考虑,还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对房屋公共污水排水管道均负有日常养护及检修之责,因未尽该义务给住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尽管称其每半个月到一个月巡检一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此也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尽到对污水总管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关于201室房屋的装潢损失,泛水事件后,原告为居住需要对房屋内损坏内容进行了重新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原有装潢损失不能通过评估方式确定。鉴于原告保留了泛水后房屋内损失照片,被告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故原告陈述的泛水损坏项目可通过照片佐证予以确认。此外,原告重置支出也可作为损失的参考依据。对于各装修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床体更换3,000元、地板更换7,250元、地垫1,250元、踢脚线1,100元、门套1,440元、橱柜低柜5,700元均无异议,认为均在合理范围内,但对套装门损失、墙体修补、人工、垃圾清运、保洁等费用有异议,认为浸水不足以导致套装门更换,仅认可按更换门套处理认可2,800元。人工费认为地板、门套和橱柜更换均包含在相应购买价格中,无需另外加付。而墙体修补、垃圾清运和保洁费均高于市场价格。结合照片显示房屋泛水损坏项目情况、原告的装修支出、原被告的意见、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房屋装修损失金额为26,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因原告系退休人员,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租赁费非必要的支出且无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此系原告在事故处理中的合理损失项目,本院酌情支持原告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师发木装修费用损失26,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6,500元;二、对原告师发木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黎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装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