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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吉艳与马洪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艳,马洪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193号原告陈吉艳。委托代理人张树刚,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艳与被告马洪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洪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吉艳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洪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艳撤回对被告马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