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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雷飞与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豪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飞,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豪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55号原告雷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北侧海荣名城46幢2单元16层21602号。负责人胡玉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峰,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豪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璟时代1幢2单元1805室。法定代表人翁俊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飞与被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豪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00元,下余16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马平安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