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廖万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组织机构代码69662358-X。法定代表人陈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甜,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万泉,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8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49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限制过户了被执行人廖万泉FZ669N小车和FHF932小车两部,因无车辆的下落,故无法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