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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程桂芳与田学彬、任士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桂芳,田学彬,任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338-3号申请执行人:程桂芳,女,居民。被执行人:田学彬,男,居民。被执行人:任士刚,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士刚的银行存款5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