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新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宋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宋新亮,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新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新亮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新亮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2994.7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案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69.77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宋新亮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994.77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