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佳达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达,北京三食六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刘佳达,男,1991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三食六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尚购礼品商城27-1号。法定代表人许石玉,总经理。刘佳达与北京三食六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19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三食六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2月7日前一次性补偿刘佳达共计14186.72元。权利人刘佳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三食六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佳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三食六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刘靖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