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70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冯泰龙申请杨玉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泰龙,杨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冯泰龙。被执行人杨玉兰,1943年2月28日,所在地大杨树镇税务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冯国军在大兴安岭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抚恤金158,008.00元、2014年目标奖6,000.00元、补发工资602.00元、补发边远津贴250.80元,计164,860.80元,划至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本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明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