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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彭少娟,袁建信与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袁国威等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彭少娟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少娟,袁建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麦艳芳,袁敏杰,袁敏裕,黄翠崧,袁国威,刘端淳,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正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奔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世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骏卓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9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彭少娟,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袁建信,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庆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端淳。被执行人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麦艳芳。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麦艳芳。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麦艳芳。被执行人麦艳芳,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袁敏杰,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袁敏裕,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翠崧,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袁国威,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端淳,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庆余。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建钊。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奔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翠崧。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世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卢振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戚小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骏卓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燕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燕玲。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彭少娟、袁建信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两异议人称:异议人是佛山市南海区xxx房的权属人。2016年4月11日经查询得知,法院在执行(2016)粤0604执1398号案过程中,查封了上述房产。两异议人并非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法院查封两异议人所有的房产,侵犯了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0日,本院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诉佛山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麦艳芳、袁国威等十七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81万元及利息;麦艳芳、袁国威等其余十六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6)粤0604执1398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两异议人彭少娟、袁建信及被执行人袁国威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房。另查明,涉案房屋为异议人彭少娟、袁建信及被执行人袁国威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两异议人分别为被执行人袁国威的妻子及儿子。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被执行人袁国威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该房屋是被执行人袁国威与两异议人彭少娟、袁建信按份共有的财产,而两异议人非本案被执行人,故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时,仅应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采取查封措施,其余部分不应查封,本案对涉案房屋全部查封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解除被执行人所占份额部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房异议人彭少娟、袁建信所占份额房产的查封;二、驳回异议人彭少娟、袁建信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小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