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1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昊华华东化工公司申请冻结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在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债权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昊华华东化工公司,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1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昊华华东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红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昊华华东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焦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对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有债权,而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目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已申报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昊华华东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限公司在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应分配的财产权益。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成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