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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文明与杨林超、厉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明,杨林超,厉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2722号原告:黄文明。被告:杨林超。被告:厉飞君。原告黄文明诉被告杨林超、厉飞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杨林超、厉飞君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陈超独任审判,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裁定对被告杨林超、厉飞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景元南苑3幢504的房屋产权予以保全,本案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林超、厉飞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杨林超、厉飞君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1日,被告杨林超经案外人沈春来担保向原告黄文明借款人民币350000元,约定月息1%。借款后,被告杨林超陆续偿还了14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林超、厉飞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文明借款2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7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795元,由被告杨林超、厉飞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