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冬艳与赵桐利、李安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艳,赵桐利,李安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艳,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赵桐利,男。被执行人李安往,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刘冬艳与被执行人赵桐利、李安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是,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