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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冬艳与赵桐利、李安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艳,赵桐利,李安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艳,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赵桐利,男。被执行人李安往,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刘冬艳与被执行人赵桐利、李安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是,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