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春生、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春生,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530号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清香,女,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谢荣生,男,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建瓯市。被告彭春生,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东路原灯芯绒厂内。法定代表人吴永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春生、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00元,减半收取为78,7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秀丽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