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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礁与被告孙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礁,孙熙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142号之一原告王海礁。被告孙熙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礁与被告孙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3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慧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