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郑小伦、郑莉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郑小伦,郑莉群,程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吾幸桃。被执行人:郑小伦。被执行人;郑莉群,女,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6********。被执行人:程利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小伦、郑莉群、程利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301.5元,执行费386.33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