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中华、宋清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华,宋清华,宋燕青,宋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杨中华,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宋清华,男,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宋燕青,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宋钇萍,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499号,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宋清华、宋燕青、宋钇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清华、宋燕青、宋钇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清华名下冀E×××××号车的档案。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