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洪芳与徐明杰、徐治连、韩玉碧及徐利华、徐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芳,徐明杰,徐治连,韩玉碧,徐欢,徐利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671号原告:李洪芳,女,生于1986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建,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静,女,生于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个体户,系原告之姐。被告:徐明杰,男,生于1981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被告:徐治连,男,生于1956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被告:韩玉碧,女,生于1958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家福,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徐欢,女,生于2003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明杰,男,生于1981年1月23日,汉族,���川省苍溪县人,农民,系徐欢之父。第三人:徐利华,女,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洪芳与徐明杰、徐治连、韩玉碧及第三人徐利华、徐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芳于2016年7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谭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