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文树申请孙秀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树,韩来臣,孙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沈文树,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韩来臣,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榆树大街北段玉环大酒店南侧20处平房。被执行人孙秀荣,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榆树大街北段玉环大酒店南侧20处平房。沈文树与韩来臣、孙秀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来臣、孙秀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文树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来臣、孙秀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文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来臣、孙秀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文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