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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严志新与乔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新,乔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严志新,男,汉族。被执行人:乔银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严志新与被执行人乔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志新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181850元,未执行标的18185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2627.7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严志新以其与被执行人乔银忠就剩余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严志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夏 翔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