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陶崇利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崇利,陶崇明,陶红芳,陶红霞,陶红月,陶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3570号申请执行人陶崇利,男,45岁,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号。被执行人陶崇明,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号楼****号。被执行人陶红芳,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陶红霞,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号院*号楼1门***号。被执行人陶红月,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罗庄东里*号楼3门***号。被执行人陶红美,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9号院3号楼203号。陶崇利与陶崇明、陶红芳、陶红霞、陶红美、陶红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陶崇明、陶红芳、陶红霞、陶红美、陶红月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陶崇利办理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60号楼3层6门607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俊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