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民委员会与老河口市仙人渡帅风制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民委员会,安会忠,老河口市帅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民委员会(下称:南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安居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会忠,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老河口市帅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帅风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会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岗村委会诉被告安会忠、帅风制衣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艳辉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会忠、帅风制衣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张小萍借款纠纷一案后,才得知原告是帅风制衣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吊销了营业执照,原告未收到工商局任何通知和手续。帅风制衣公司的成立,原告未出具任何手续、也未出资等事宜。原告认为被告帅风制衣公司的工商登记存在错误。为此,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不具备帅风制衣公司股东资格,原告对帅风制衣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实际出资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际支付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帅风制衣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吊销了营业执照,其未收到工商局任何通知及手续,帅风制衣公司的成立,原告未出具任何手续、也未出资等事宜,系工商登记存在错误而提起诉讼。工商登记是行政管理范畴,其登记错误应提起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解决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敬忠审 判 员 陈 中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