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霞与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陶亚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霞,陶亚凌,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字212号申请人:林霞,女,汉族,1978年3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陶亚凌,男,汉族,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川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陶亚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陶亚凌、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陶亚凌、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合计2477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管所、房产局、银行、土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吐尔逊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裴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