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廖贵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贵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917号罪犯廖贵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戚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贵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8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廖贵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廖贵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受到一次监狱禁闭处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贵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禁闭处分、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贵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