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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祖英与易怀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英,易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17-1号申请执行人李祖英。被执行人易怀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易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怀荣协助申请执行人李祖英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山庄公寓10栋1单元3层201室房屋、武昌区东湖山庄公寓10栋1层10-1车库、硚口区同安坊38号、硚口区大夹街21号,共计四套房产的过户手续;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祖英1,01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祖英房屋租金收益7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962.45元(以1,766,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5年10月7日起暂算至2015年11月5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祖英垫付案件受理费47,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532元,合计1,842,694.45元。但被执行人易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怀荣的银行存款1,842,694.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熊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