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9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与杭州信柯达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杭州信柯达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杭州永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能合能源有限公司,莫仁林,莫金欢,陈永林,陈永根,陈永祥,周利,曹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8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祝春祥。被执行人杭州信柯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莫金欢。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莫金欢。被执行人杭州永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被执行人浙江能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莫仁林。被执行人莫仁林。被执行人莫金欢。被执行人陈永林。被执行人陈永根。被执行人陈永祥。被执行人周利。被执行人曹卫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杏花村,总建筑面积为16840.7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4860.26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980.44平方米)、室内装修及面积为102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委托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机器设备、存货以及车牌号为浙A、浙A江铃牌汽车两辆、车牌号为浙A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奥德赛汽车一辆等动产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杏花村,总建筑面积为16840.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102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为14860.2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45号,其他房屋无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7)第2900016号,内容详见浙国房估萧字(2016)第0322号工业房地产估价报告]。二、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机器设备、存货以及江铃牌汽车两辆、别克牌汽车一辆、奥德赛汽车一辆等动产一批[其中四辆车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6)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