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周广辉与黄越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广辉,黄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122号申请人:周广辉,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黄越鹏,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周广辉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越鹏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周广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周丰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刘桥一矿工人村的房产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濉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周广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黄越鹏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周丰收所有的坐落于刘桥一矿工人村的房产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濉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