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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勇与李兆峰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兆峰,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峰,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勇,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兆峰因与被上诉人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兆峰委托代理人侯长飞、被上诉人代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被告李兆峰向许国强、代勇等七人借款380万元,上述借款通过许国强的账户向李兆峰转款。经催要,李兆峰偿还280万元后剩余100万元尚欠未还。后代勇出面替李兆峰偿还尚欠的100万元,并由李兆峰向代勇重新出具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9月30日,每月按三万五千元利息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代勇替被告李兆峰偿还了100万元的欠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已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被告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兆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勇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李兆峰负担。李兆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被告李兆峰向许国强、代勇等七人借款380万元,李兆峰偿还280万元后剩余100万元尚欠未还。后代勇出面替李兆峰偿还尚欠的100万元”,无相关事实依据。如果是被上诉人替代上诉人偿还借款,案件应该是追偿权诉讼,但本案却是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没有提供100万元借款的证据,其上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代勇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13年11月上诉人向代勇、许国强等人借款300余万元,后许国强代勇散伙,上诉人所欠债务由代勇偿还,2014年7月31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据,重新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为其出具的的借款合同及借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兆峰一审二审均无证据出示。代勇举证及证明目的同一审,二审无新证据。李兆峰对一审的证据质证意见同一审,另补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实际履行了出借100万元的事实。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2013年11月,被告李兆峰向许国强、代勇等七人借款380万元,上述借款通过许国强的账户向李兆峰转款。经催要,李兆峰偿还280万元后剩余100万元尚欠未还”中“380万元”为“385万元”、“280万元”为“285万元”外,与一审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代勇出面替上诉人偿还的100万元是否有依据?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100万元的出借义务?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6日,被告李兆峰向许国强、代勇等七人借款385万元,上述借款通过许国强的账户向李兆峰转款,有转款凭据为证。一审中许国强本人和刘玉梅的证言可知,李兆峰借款385万元,后还了285万元,下欠100万元,代勇替李兆峰偿还了下欠的100万元后,李兆峰重新给代勇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李兆峰也认可其向许国强借款385万元,且没有偿还完。许国强和刘玉梅的证言表明,代勇替被告李兆峰偿还了100万元的欠款,李兆峰给代勇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已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双方100万元的借贷关系系从借款385万元结转而来,李兆峰应偿还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审将本案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判决李兆峰偿还代勇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李兆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