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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德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通知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德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6)黑0123民督63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该社主任。被申请人赵德军,住依兰县。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欠款35000.00元,利息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立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36800.00元,诉讼费220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