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珲春鑫顺牧业有限公司、安顺养殖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珲春市安顺养殖场,珲春鑫顺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学伦,董事长。被执行人:珲春市安顺养殖场。住所:珲春市。负责人:李文。被执行人:珲春鑫顺牧业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鑫顺牧业有限公司、珲春市安顺养殖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1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申请执行费1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