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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全与王忠华、罗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王忠华,罗运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792号原告:郑全,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孙超,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华,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湖滨区。被告:罗运立,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彦,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全先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全与被告王忠华、罗运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