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与刘艳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刘艳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469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住所地广州从化区。法定代表人:刁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成,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雯静,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艳娥,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与被告刘艳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