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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银丰、焦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银丰,焦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银丰,农民。被执行人:焦长凤,农民。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银丰、焦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审查,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系公告送达,现尚未生效。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