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银丰、焦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银丰,焦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银丰,农民。被执行人:焦长凤,农民。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银丰、焦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审查,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系公告送达,现尚未生效。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